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5號
- 上訴人
- 趙令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6,00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