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2號
- 原告
- 碩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 麒律師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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