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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能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能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鎰公司)邀同被告丁○○、被告丙○○於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限額內為連帶保證人,陸續於附表所示借款日期向原告共借得29,2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均如附表所示,若被告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時,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能鎰公司屆期並未清償,依約定已喪失全部借貸的期限利益,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請求被告能鎰公司依據借貸契約、被告丁○○、丙○○依據連帶保證契約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暨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放款利率資料、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催告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貸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勝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要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被告得免為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 1項、第390條第1項、第392條第1、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                      │
├───┼──────┼──────┼─────────┼──────┼─────┼───────────┤
│1     │15,400,000元│6,307,000元 │97.08.12起至      │97.10.31起至│6.277     │97.12.01起至清償日止,│
│      │            │            │98.04.12          │清償日      │          │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          │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
│2     │6,600,000元 │2,703,000元 │97.08.12起至      │97.10.31起至│6.277     │97.12.01起至清償日止,│
│      │            │            │98.04.12          │清償日      │          │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          │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
│3     │2,200,000元 │2,200,000元 │97.08.22起至      │97.10.23起至│6.096     │97.11.24起至清償日止,│
│      │            │            │98.08.22          │清償日      │          │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          │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
│4     │5,000,000元 │4,188,276元 │97.08.25起至      │97.10.26起至│6.3       │97.11.27起至清償日止,│
│      │            │            │98.08.25          │清償日      │          │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          │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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