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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港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6 萬3,3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4,2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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