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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港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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