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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金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 2月2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 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唯峰營造股份有│台北縣金山地區農│98年3月5日 │60,000元 │KN0000000 │ ││ │限公司 │會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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