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金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 2月2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 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唯峰營造股份有│台北縣金山地區農│98年3月5日 │60,000元 │KN0000000 │ ││ │限公司 │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