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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林金發

  • 當事人
    安陽工程有限公司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4號原   告 安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8年3月25日之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 │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 1 │永湛工程有│臺灣中小企業銀│98年8月20日│1,500,000元 │ AW0000000│ │ │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基隆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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