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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請人
呂明和即嘉特美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嘉特美工程行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8年2月28日 │25,200元 │CN0000000 │ ││ │呂明和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司 │ │ │ │ │├──┼───────┼────────┼──────┼─────┼──────┼──┤│002 │嘉特美工程行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8年2月28日 │8,500元 │CN0000000 │ ││ │呂明和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司 │ │ │ │ │├──┼───────┼────────┼──────┼─────┼──────┼──┤│003 │嘉特美工程行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8年2月28日 │16,000元 │CN0000000 │ ││ │呂明和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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