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呂明和即嘉特美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鵬勝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嘉特美工程行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8年2月28日 │25,200元 │CN0000000 │ │ │ │呂明和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 │002 │嘉特美工程行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8年2月28日 │8,500元 │CN0000000 │ │ │ │呂明和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 │003 │嘉特美工程行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8年2月28日 │16,000元 │CN0000000 │ │ │ │呂明和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