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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6號

聲請人
成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 1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1月6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 18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成隆營造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股份│97年12月20日│105,000元 │BL0000000 │ ││ │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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