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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7號

聲請人
嚴姿涵(即銓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01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019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8年1月20日之太平洋日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
    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
│附表(98年度除字第7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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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責任基│臺灣銀行股份│97年11月3日│ 20,000元 │  0000000 │
│    │隆市第二信│有限公司基隆│            │          │          │
│    │用合作社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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