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嚴姿涵(即銓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01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019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8年1月20日之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 │附表(98年度除字第7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 │ 1 │有限責任基│臺灣銀行股份│97年11月3日│ 20,000元 │ 0000000 │ │ │隆市第二信│有限公司基隆│ │ │ │ │ │用合作社 │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