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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欣展企業社設新竹縣關西鎮○○○路2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8年2月3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馥華電子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17日 │98,700元 │KLB0000000 │ ││ │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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