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欣展企業社設新竹縣關西鎮○○○路27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8年2月3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馥華電子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17日 │98,700元 │KLB0000000 │ ││ │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