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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奇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8年2月4日之太平洋日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
    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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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除字第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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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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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 清 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96年11月30日│ 75,516元 │ RH0000000│
│    │        │信用合作社百福分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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