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 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昆誠企業社
如德企業社
戶婗企業社
銘悟企業社
揮率企業社
瑜企業社
韓韻企業社
泰屋企業社
崇舒企業社
建核企業社
軒倡企業社
輊情企業社
敬良企業社
春筱企業社
辰竣企業社
漢播企業社
驊昕企業社
吾漸企業社
普霞企業社
庫筆企業社
實祿企業社
上二十一人 甲○○
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