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昆誠企業社

      如德企業社

      戶婗企業社

      銘悟企業社

      揮率企業社

       瑜企業社

      韓韻企業社

      泰屋企業社

      崇舒企業社

      建核企業社

      軒倡企業社

      輊情企業社

      敬良企業社

      春筱企業社

      辰竣企業社

      漢播企業社

      驊昕企業社

      吾漸企業社

      普霞企業社

      庫筆企業社

      實祿企業社

上二十一人 甲○○

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