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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正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法 定 甲○○
代理人
債務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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