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旺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5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