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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旺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5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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