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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更生執行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玉琴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書面代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限制。

保證人謝芳義擔保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第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1,15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47% (已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30日之陳報狀,剔除90萬元之債權而計算之),並由債務人之配偶謝芳義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佳嘉鐵板燒開立之在職證明書、阿美小吃店開立之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

(二)債務人陳報之收入狀況,其每月實際領得之薪資為16,000元,除將4,000元用於必要生活費用外,其餘之收入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而將個人不足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之費用全由配偶謝芳義負擔,且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亦將還款期限延長至8年,顯見有還款誠意。

(三)債務人名下雖有基隆市○○區○○段838地號(權利範圍54/10000 )、基隆市○○區○○段119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其上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二筆,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限額抵押權為132萬元),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限額抵押權為90萬元),而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於99年10月8日陳報上開不動產之鑑價結果約95萬元左右,係拍賣無實益,而純屬負債,本院於100年5月9日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時,各債權人對該鑑價結果亦表示無意見,使將該不動產變賣亦無餘額可供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故不擬變賣。

(四)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行為 (如股票、基金等)。⑵禁止為賭博、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⑶不得搭乘計程車。⑷不得購買不動產。⑸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
│  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12,000元 │
│  。                                                    │
│2.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 │
│     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 │
│     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
│     式,並依期履行。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407,029元。(已依台新國際商│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30日之陳報狀,剔除90萬元之│
│  債權而計算之)
│4.清償總額:1,152,000元。                               │
│5.清償成數:約47%。                                    │
│6.謝芳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件更生方案履│
│  行之保證人。                                          │
├────────────────────────────┤
│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 │
│×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償金額│8年償還 │
│                │(新台幣)│比例│            │總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4,843 │6.02│722元       │69,312元│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51,759 │6.3 │756元       │72,576元│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豐(台灣)商業銀│311,530 │12.9│1,553元     │149,088 │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      │4%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94,731元│3.94│473元       │45,408元│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5,47│44.2│5,313元     │510,048 │
│股份有限公司    │2元     │7%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37,839 │18.1│2,183元     │209,568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9%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60,767元│2.52│302元       │28,992元│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40,088 │5.82│698元       │67,008元│
│公司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2,407,02│100 │12,000元    │1,152,00│
│                │9元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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