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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5號

聲請人
辰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甲○○與相對人丙○○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是以依前開規定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者,其相對人必以本票發票人為限。查本案系爭8 張本票,由票面記載觀之,其發票人處未有甲○○之簽名,故甲○○並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對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查本件聲請,票號CH755938、CH755939等2張本票之到期日分別為99年4月5日及99年5月5 日,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聲請人就前開2 張本票之聲請應予駁回;再查本件聲請狀所附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均為自98年10月5 日,惟早於到期日之利息請求與法尚有未合,故聲請人就早於本票到期日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末查聲請人其餘請求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95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至清償日止) │ │ │├──┼───────┼──────┼───────┼───────┼───────┼──┤│001 │98年7月15日 │50,000元 │98年10月5日 │98年10月5日 │CH755932 │ │├──┼───────┼──────┼───────┼───────┼───────┼──┤│002 │98年7月15日 │50,000元 │98年11月5日 │98年11月5日 │CH755933 │ │├──┼───────┼──────┼───────┼───────┼───────┼──┤│003 │98年7月15日 │50,000元 │98年12月5日 │98年12月5日 │CH755934 │ │├──┼───────┼──────┼───────┼───────┼───────┼──┤│004 │98年7月15日 │50,000元 │99年1月5日 │99年1月5日 │CH755935 │ │├──┼───────┼──────┼───────┼───────┼───────┼──┤│005 │98年7月15日 │50,000元 │99年2月5日 │99年2月5日 │CH755936 │ │├──┼───────┼──────┼───────┼───────┼───────┼──┤│006 │98年7月15日 │50,000元 │99年3月5日 │99年3月5日 │CH755937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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