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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2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242號

上訴人
磊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99年度基簡字第02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5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1第3項、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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