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6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64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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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