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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陳怡安
  • 法定代理人
    奚敏華

  • 上訴人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奚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燦即景新工程行間因99年度建字第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7,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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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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