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葉海瑞、創新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素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海瑞 原 告 創新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連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亞孟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