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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及買賣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李慧兒
  • 法定代理人
    乙○○、丁○○

  • 原告
    (即抗告人、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即被上訴人) 戊○○(即被上訴人) 丙○○(即被上訴人) 己○○(即相對人)  庚○○(即相對人)  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即抗告人、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即被上訴人) 戊○○ 被 告(即被上訴人) 丙○○ 被 告(即被上訴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即相對人)  庚○○ 被 告(即相對人)  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原告訴之聲明(一)部分:土地面 積702.1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應有部分:6910分之136,房屋部分現值243000元、應有部分100000 分之33334,原告訴之聲明(二)部分:土地面積2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6100元、應有部分:10分之1,房屋部分現值361800元、應有部分全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原告繳納17335元,本院將退還1188元。 二、原告對於99年4月14日本院駁回原告之訴關於被告庚○○、 辛○○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 三、原告對於99年4月16日本院駁回原告訴之聲明(二)除已終 結之被告庚○○、辛○○部分外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亦未據原告繳納,亦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慧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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