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告
辰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大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分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12 萬5,000 元,依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1 萬2,187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1,687 元,是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之,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