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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號

給付經營使用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和平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儀
被告
展華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如
被告
源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龍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許世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營使用費等(反訴請求溢付之經營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0.年12月5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0.年12月5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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