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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1號

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告
陽光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陽光故鄉社區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原告社區內之區分所有權人,應依陽光故鄉社區規約第6章「住戶管理基金」:「一、管理費…a.每戶(每一門牌)基本管理費:伍佰元。(本項費用每月繳交)b.每戶(每一門牌)住戶管理費:房屋面積總坪數(以建商交屋之實際總坪數認之)乘每坪管理費(壹拾捌元)。(本項費用每月繳交且最小單位計算至伍拾元)。…三、管理基金繳交辦法…3.…若住戶於前項日期內未繳交者,管委會得向該當事人收取滯納金,以金額月息仟分之六計息。本滯納金併入管理費。」之約定繳納管理費及滯納金,而被告為社區內門牌號碼如附表欄(一)所示房屋之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如附表欄位(二)所示,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欄位(三)、(四)所示期間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94,500元之管理費未繳,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79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民國9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為陽光故鄉社區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原告社區內門牌號碼如附表欄(一)所示房屋之所有權人,應依上開社區規約相關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滯納金,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欄位(三)所示期間之管理費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基隆市安樂區公所99年4月22日基安民字第0990005140號函、陽光故鄉社區規約、管理基金及遲延利息計算表、繳費通知書等件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上開證據核與原告之主張相符,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既積欠原告管理費未繳,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及滯納金,自屬有理由。惟查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建物層次面積為49平方公尺,依被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共同使用部分即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建號總面積為30.17平方公尺【計算式:114.21平方公尺×159/10,000+392.31平方公尺×596/10,000+925.35平方公尺×71/100,000+6,068.77.方公尺×71/100,000=30.17平方公尺(計算面積之單位部分,小數點2位以下4捨5入,下同)】,合計79.17平方公尺,約23.95坪【計算式:79.17平方公尺×0.3025=23.95坪】,依社區規約所定以每坪18元計算並加計每月基本費500元後,被告該房屋自96年5月起至99年6月止每月應繳之管理費應為900元【計算式:23.95坪×18元+500元=931元(元以下4捨5入),再依規約「最小單位計算至伍拾元」之規定,即應以900元計算】,倘逾期未繳,即依月息千分之6計算繳納每月約5.4元【計算式:900元×6/1,000=5.4元】之滯納金,故原告就該房屋請求被告繳納自90年8月起至96年4月止(共69個月)之管理費34,500元【計算式:500元(每月空屋基本費)×69個月=34,500元】、自96年5月起至99年6月止(共38個月)之管理費34,200元【計算式:900元×38個月=34,200元】及自96年5月起因遲延未繳管理費所生之滯納金3,700元【計算式:5.4元×(38個月+37個月+36個月+…+3個月+2個月+1個月)≒3,796元,再依原告所提出計算表所示,百元以後無條件捨去,即應以3,700元計算】,合計72,4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則屬無據,自應予駁回。

五、又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建物層次面積為125.8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及雨遮面積共為12.53平方公尺,依被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共同使用部分即基隆市○○區○○段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建號總面積為18.66平方公尺【計算式:43.51平方公尺×240/10,000+114.21平方公尺×428/10,000+925.35平方公尺×182/100,000+6,068.77平方公尺×182/100,000=18.66平方公尺】,合計157.02平方公尺,約47.5坪【計算式:157.02平方公尺×0.3025=47.5坪】,依社區規約所定以每坪18元計算並加計每月基本費500元後,被告該房屋自98 年7月起至99年6月止每月應繳之管理費應為1,350元【計算式:47.5坪×18元+500元=1,355元(元以下4捨5入),再依規約「最小單位計算至伍拾元」之規定,即應以1,350元計算】,倘逾期未繳,即依月息千分之6計算繳納每月約8.1元【計算式:1,350元×6/1,000=8.1元】之滯納金,故原告固誤以48.7坪計算該房屋之面積,惟依錯誤之面積所計算之每月管理費及滯納金,均同於以47.5坪此正確之面積所計算之結果,故原告此部分之管理費及滯納金之請求,即無應予部分駁回之必要。惟原告仍應將錯誤記載之部分更正,附此敘明。

六、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管理費745,100元、滯納金47,200元,合計792,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訴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一)門牌號碼    │(二)每月應│(三)期間  │(四)原告主張│(五)本判決命原告每月應繳之│
│    │                │繳管理費(│          │之總金額【計│管理費/總金額(含滯納金) │
│    │                │新臺幣)  │          │算式:詳見卷│                          │
│    │                │          │          │第30至43頁之│                          │
│    │                │          │          │計算表】    │                          │
│    │                │          │          │            │                          │
├──┼────────┼─────┼─────┼──────┼─────────────┤
│001 │基隆市○○○路  │850元     │90年8月起 │70,300元(含│同左(二) 欄/同左(四)欄    │
│    │135巷21弄18號底1│          │至99年6月 │滯納金3,500 │                          │
│    │層之1           │          │止(107個月│元)        │                          │
│    │                │          │)         │            │                          │
├──┼────────┼─────┼─────┼──────┼─────────────┤
│002 │基隆市○○○路  │950元     │同上      │74,600元(含│900元/72,400元(含滯納金  │
│    │135巷21弄18號底1│          │          │滯納金4,000 │3,700元                   │
│    │層之2           │          │          │元          │                          │
├──┼────────┼─────┼─────┼──────┼─────────────┤
│003 │基隆市○○○路  │900元     │同上      │72,400元(含│同左(二) 欄/同左(四)欄    │
│    │135巷21弄18號底1│          │          │滯納金3,700 │                          │
│    │層之3           │          │          │元)        │                          │
├──┼────────┼─────┼─────┼──────┼─────────────┤
│004 │基隆市○○○路  │850元     │同上      │70,300元(含│同上                      │
│    │135巷21弄18號底1│          │          │滯納金3,500 │                          │
│    │層之4           │          │          │元)        │                          │
├──┼────────┼─────┼─────┼──────┼─────────────┤
│005 │基隆市○○○路  │1,200元   │同上      │85,100元(含│同上                      │
│    │135巷21弄18號底1│          │          │滯納金5,000 │                          │
│    │層之5           │          │          │元)        │                          │
├──┼────────┼─────┼─────┼──────┼─────────────┤
│006 │基隆市○○○路  │1,100元   │同上      │80,900元(含│同上                      │
│    │135巷21弄18號底1│          │          │滯納金4,600 │                          │
│    │層之6           │          │          │元)        │                          │
├──┼────────┼─────┼─────┼──────┼─────────────┤
│007 │基隆市○○○路  │4,800元   │同上      │237,100元( │同上                      │
│    │135巷21弄28號底1│          │          │含滯納金20,2│                          │
│    │層              │          │          │00元)      │                          │
├──┼────────┼─────┼─────┼──────┼─────────────┤
│008 │基隆市○○○路  │1,400元   │98年7月起 │17,300元(含│同上                      │
│    │135巷21弄59號   │          │至99年6月 │滯納金500元 │                          │
│    │                │          │止(12個月)│)          │                          │
├──┼────────┼─────┼─────┼──────┼─────────────┤
│009 │基隆市○○○路  │1,350元   │同上      │16,700元(含│同上                      │
│    │135巷21弄18號   │          │          │滯納金500元 │                          │
│    │                │          │          │)          │                          │
├──┼────────┼─────┼─────┼──────┼─────────────┤
│010 │基隆市○○○路  │1,100元   │同上      │13,600元(含│同上                      │
│    │135巷21弄60號   │          │          │滯納金400元 │                          │
│    │                │          │          │)          │                          │
├──┼────────┼─────┼─────┼──────┼─────────────┤
│011 │基隆市○○○路  │1,150元   │同上      │14,200元(含│同上                      │
│    │135巷21弄63號   │          │          │滯納金400元 │                          │
│    │                │          │          │)          │                          │
├──┼────────┼─────┼─────┼──────┼─────────────┤
│012 │基隆市○○○路  │1,15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135巷21弄65號   │          │          │            │                          │
├──┼────────┼─────┼─────┼──────┼─────────────┤
│013 │基隆市○○○路  │1,050元   │同上      │13,000元(含│同上                      │
│    │135巷21弄67號   │          │          │滯納金400元 │                          │
│    │                │          │          │)          │                          │
├──┼────────┼─────┼─────┼──────┼─────────────┤
│014 │基隆市○○○路  │1,200元   │同上      │14,800元(含│同上                      │
│    │135巷21弄87號   │          │          │滯納金400元 │                          │
│    │                │          │          │)          │                          │
└──┴────────┴─────┴─────┴──────┼─────────────┤
                                                              │合計;總金額為792,300元( │
                                                              │含滯納金47,2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