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林金發
- 法定代理人邱清蜜、黃漢昌
- 原告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徐沛然律師 被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後再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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