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郭偉國、闕榮華
- 上訴人信邦混凝土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信邦混凝土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偉國 上 訴 人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 共 同 林紹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陸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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