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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 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 1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 1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8年11月14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 2月22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9年 2月14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且為春節假期,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2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嶼丞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0月31日│2,078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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