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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昇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0109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0109號公示催
    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8年9月19日之太平洋日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
    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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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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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三九貿易有│華南商業銀行股│97年9月10日│ 16,800元 │AD0000000 │
│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港口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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