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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6號

聲請人
志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1月19日眾聲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民國) │(新臺幣)│ │ │├──┼───────┼────────┼──────┼─────┼──────┼──┤│001 │歐易企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9月30日 │126,000元 │BN0000000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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