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徐世禎
- 當事人三盛通運有限公司、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三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3月2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素秋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新速運輸倉儲股│第一商業銀行基隆│99年1月8日 │36,750元 │B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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