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張家維
- 原告
- 李勇霆
- 原告
- 江珀維
- 原告
- 王明焜
- 原告
- 崔少浩
- 原告
- 巫嘉文
- 原告
- 李金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延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財生
- 複代理人
- 方怡靜
- 被告
- 海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0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