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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告
張家維
原告
李勇霆
原告
江珀維
原告
王明焜
原告
崔少浩
原告
巫嘉文
原告
李金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延律師
複代理人
林財生
複代理人
方怡靜
被告
海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0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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