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范晉魁律師
- 被告
- 海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7日所為之99年度勞訴字第9 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