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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被告
海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7日所為之99年度勞訴字第9 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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