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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勞調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漢鴻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調字第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被   告 漢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2,040元,應繳裁判費32,977 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100元外,尚應補繳31,867 元,經本院以於99年9月3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於文到5 日內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於99年9月7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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