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債 權 人 張力文 債 務 人 蕭瑞褔即合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