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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務人
宏銘創意無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8,13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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