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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
    陳添旺即力宇企業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債 權 人 陳添旺即力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設址台北市中正區,有債權人提出之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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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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