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偉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債 權 人 偉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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