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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

債權人
聖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9年3月1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然債權人已於99年3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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