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債 權 人 聖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9年3月1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然債權人已於99年3月23日收 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