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成即正器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成即正器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9年3月1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債務人陳成即正器工程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然債權人已於 99年3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