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浦昱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法 定 乙○○
- 代理人
- 債務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