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浦昱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法 定 乙○○
代理人
債務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