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正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甲○○ 代 理 人 債 務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