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
- 債權人
-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 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龍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龍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台龍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1巷12號1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故本院並無管轄權;又台龍企業社係屬獨資商號,故台龍企業社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台龍企業社本身並無權利能力。而台龍企業社之負責人為賴坤祥,有上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可參,復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及送貨單形式觀之,無從認定甲○○與台龍企業社應連帶負契約之責。從而,本件聲請對甲○○發支付命令部分,亦為無理由。綜上所述,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