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債 權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㈡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通知送達債務人之相關文件。然債權人已於99年10月 1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