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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律師
被告
海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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