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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勞小調字第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勞小調字第6號

聲請人
宇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調解事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台北縣三芝鄉古庄村9鄰茂興店73號」,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民事訴訟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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