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勞小調字第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勞小調字第6號
- 聲請人
- 宇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調解事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台北縣三芝鄉古庄村9鄰茂興店73號」,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民事訴訟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