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勞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林淑鳳
- 上訴人于介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勞簡字第19號上 訴 人 于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鴻交通有限公司因99年度基勞簡字第19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請於文到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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