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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邰婉玲

上訴人
即原告安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榮芳即鎰昌企業社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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