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2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242號
- 上訴人
- 磊鉅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99年度基簡字第02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5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1第3項、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