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326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326號

原告
申茂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為請求被告甲○○給付借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